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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气漏水造成地板被泡

2003-11-11 9:06:00
    去年供热期间,某物业管理部门进行打压、试水,但原告家无人看护。结果原告家暖气漏水,原告将某物业部门诉至法院,索赔1.6万元。日前,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双方均存在过错,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修复费的一半,即5700余元。
    原告丛某诉称,他与被告系物业管理关系。其所居住的小区冬季供热由被告负责。2002年9月27日,被告贴出通知称9月28日打压、试水。但他家里自9月26日晚开始即无人在家,无法得知这一消息。9月28日晚7时许,他回家看到屋内漏水十分严重。此次漏水导致其家的木地板严重受损,多处起鼓变形,一家人为此异常苦恼。经交涉,被告一直推脱搪塞,没有解决问题的诚意。他认为,被告违规操作,侵犯了他的知情权。原告说,在他无法预知和防范的情况下,被告放任损害事实的发生,此举不仅给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给其一家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综上,原告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其材料费、重新安装费、误工损失费、搬家费、租房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6万元。
    被告某物业公司辩称,2002年9月25日,被告派员到原告家中观察暖气打压情况,同时口头通知原告过不多时将进行正式的打压、试水。被告亦于同年9月27日贴出通知,告知广大业主9月28日进行暖气打压、试水。原告家中暖气漏水,是因原告家中未留人造成的,原告应负主要责任。
    法院认为,原告和被告系事实上的供用热力合同关系,被告原则上负有通知原告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等义务。被告称9月25日即已通知原告打压、试水,对此其应承担举证责任。但被告未能进一步举证,故法院认定被告未履行通知义务。但是,被告虽未履行通知义务,但原告也应预见到气压测试后被告很快将进行打压、试水。如其确实需要外出,完全可以主动询问被告何时打压、试水,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但原告却没有做到这一点,故原告对暖气漏水造成损失一节,亦有一定的过错。就本案而言,原告和被告均违反了诚信原则,主观上均存在过错。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双方应负有同等的过错责任。

来自:每日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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