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全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和森林资源资产有序流转,四川省近期出台了《四川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操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范围、评估机构和人员、核准与备案、监督管理等几个方面的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对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转让、置换、用森林资源资产出资进行股份经营或联营、从事租赁经营、抵押贷款、担保或偿还债务以及收购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涉及森林资源资产诉讼和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对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项目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由当事人自行决定,但对涉及国家和全省重点公益林以及对全省森林资源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其中对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和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中涉及国家和全省重点公益林以及对全省森林资源有重大影响的评估项目,规定必须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核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