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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上海精品实木地板20家/上海精品实木复合地板20家”认定及管理办法

2006-11-23 11:02: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加强上海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地板专业委员会会员单位行业自律建设,在产品质量保证、售后服务保障、地板专业委员会监督等三个方面不断完善,共同打造“上海精品实木地板20/上海精品实木复合地板20家”品牌,扩大“上海精品实木地板20/上海精品实木复合地板20家”在全国的知名度和信誉度,逐步确立“精品地板·上海制造”的区域特色,扩大“上海精品实木地板20/上海精品实木复合地板20家”在市场的占有分额。

第二条  组织、实施  2007年“上海精品实木地板20/上海精品实木复合地板20家”的认定工作由上海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地板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地板专业委员会”)组织实施、发布和管理,具体的认定工作由地板专业委员会聘请的行业内的专家组成的“认定专家委员会”承担。

第三条  原则  2007年“上海精品实木地板20/上海精品实木复合地板20家”的认定工作贯彻企业自愿申报的精神,每年申报一次。在整个认定过程中以“权威性、科学性、可操作性”为指导,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  评选范围  2007年“上海精品实木地板20/上海精品实木复合地板20家”参加认定的产品为实木地板、实木复合地板。

第五条  2007年“上海精品实木地板20/上海精品实木复合地板20家”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申报企业必须为在上海市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成为地板专业委员会会员的单位。

2.申报产品使用的商标应注册满一年以上。

3.申报企业产品质量应达到相关的国家标准或在当地技术监督局备案的企业标准。参考标准如下:

《实木地板》              GB/T150362001

《实木复合地板》          GB/T181032002

《中国主要木材名称》      GB/T167341997

《中国主要进口木材名称》  GB/T185132001

4.申报企业须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及生产许可证审查。

5.申报企业必须在上海设有生产基地或公司总部在上海,且年销售量应在20万平方米以上或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上。

6.申报企业应能保证对所销售的地板完成铺装工程,并承担相应的铺装质量责任。

7.申报产品应建立有效的质量检测及保证体系,有完善的售后服务制度。

8.申报企业及产品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品牌知名度及用户满意度。

第三章    申报、认定的程序和方法

第六条  申请

1.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企业,可向地板专业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2007年‘上海精品实木地板20/上海精品实木复合地板20家’申报表”,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2.企业填妥“申报表”后,送交地板专业委员会初审后提交“认定专家委员会”和会长会对申报企业及产品进行综合认定并通过。

第七条  认定

1.地板专业委员会会长会为本次认定工作的领导机构,全面主持和决策2007年“上海精品实木地板20/上海精品实木复合地板20家”的申报、认定、发布等相关事宜;“认定专家委员会”为具体执行机构,负责对具体企业及产品的认定工作;“秘书处”为常设机构,负责整个认定、推广等工作的初审、联络、组织等工作。

2.“认定专家委员会”人选由地板专业委员会秘书处推荐并报地板专业委员会批准。

3.“认定专家委员会”的认定工作按“认定及管理办法”精神,以各企业填报的申报表及对企业现场考察情况为基本认定依据,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认定。

第八条  批准和发布  对于已认定的企业及产品报地板专业委员会会长会及上海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批准后,即可在相关媒体予以公告并召开颁奖大会,颁发荣誉证书并可获准使用2007年“上海精品实木地板20/上海精品实木复合地板20家”进行宣传。

第四章    标记和管理

第九条  标记  被认定为2007年“上海精品实木地板20/上海精品实木复合地板20家”的企业及产品,在一年有效期内可获准在产品说明书、广告宣传中冠以“上海精品地板”图形及文字标记。

第十条  管理

    1.对于已认定为2007年“上海精品实木地板20/上海精品实木复合地板20家”的企业,发生消费者投诉时,若其产品若经法定的质检机构或地板专业委员会认定为产品质量问题时,企业应无条件接受地板专业委员会的调解及处理。

    2.为保证2007年“上海精品实木地板20/上海精品实木复合地板20家”入选企业产品质量的稳定和信誉的提高,地板专业委员会将对已认定的企业及产品进行每年不少于一次的抽检,对于抽检不合格、用户投诉较多且整改无效者,地板专业委员会可做出暂停或取消2007年“上海精品实木地板20/上海精品实木复合地板20家”荣誉的决定。

    3.一旦发现有假冒、伪造2007年“上海精品实木地板20/上海精品实木复合地板20家”图形及文字标记等事件,地板专业委员会将维护企业利益,进行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第五章    纪律

第十一条  “认定专家委员会”及秘书处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认定和组织,做到公正、廉洁,妥善保管认定资料,严禁以权谋私,对违者可取消其评审或工作人员的资格以至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申报企业在申报和认定过程中应做到实事求是和认真参与,要有专人负责,严禁弄虚作假。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地板专业委员会会长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并报上海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备案。解释权属上海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地板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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